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开展的优惠方针(一)软件出产企业施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针所交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出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出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要点软件出产企业,如当年未享用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出产企业的员工训练费用,可按实际发作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承认条件的,能够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用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
(七)集成电路出产企业的出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出资额超越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出产企业,能够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间,运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端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出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出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用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方针的企业,不再重复履行本条规则。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末,对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封装企业的出资者,以其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赢利,直接出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出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封装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出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出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末,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出资者,以其在境内获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赢利,作为资本出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出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出产企业,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交还其再出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出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出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华管帐网校二、关于鼓舞证券出资基金开展的优惠方针(一)对证券出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包含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出资者从证券出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出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生意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职业、企业的优惠方针
为保证部分职业、企业税收优惠方针履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方针共6类定时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方针规则的方法和时间履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出资者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赢利的优惠方针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出资企业构成的累积未分配赢利,在2008年今后分配给外国出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今后年度外商出资企业新增赢利分配给外国出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阅读:股权转让与变更的流程中需要哪些文件?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关于施行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的告诉》(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施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告诉》(国发[2007]40号)及本告诉规则的优惠方针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一概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概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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