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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请发票领购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23

    一、申请领购发票受理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及各区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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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办事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四)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发票窗口收到纳税人提供经核准的“两单”的当天发售发票


    (二)办事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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