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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建立区外分公司的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9-05-29

    1.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建立区外分公司的相关根据:


    《外商投资公司挂号处理若干问题的履行定见》《关于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工商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


    2 .背景: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出台,撤销“办事处”,根据上述文件精力,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企业在区外有办事组织的,可建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或者在获得进出口和国内分销权的前提下建立运营性分公司。


    3. 适用范围:


    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内所有企业,在区外有办事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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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分公司运营范围 :


    母公司运营范围项下的事务联络。(建立运营性分公司之前提是母公司具有进出口和国内分销权)注:母公司有分销权情况下,分公司分销权无须特别批阅.


    5.需处理事项:


    1)原办事处工商注册证、代码证、税务注册证、核算挂号证刊出;


    2)分公司营业执照;


    3)分公司组织组织代码证;


    4)分公司税务挂号证;


    5)分公司核算挂号证。


    6.处理时刻 :


    1)分公司营业执照: 10个工作日


    2)组织组织代码证:2个工作日


    3)分公司税务挂号证:15个工作日


    4)分公司核算挂号证:当场处理


    注:原办事处的相关证照一起处理刊出手续。


    7建立费用


    1)行政费用:1500人民币左右。


    2)代理费用:面议。


    一、分支组织可独自享用过渡期优惠方针


    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历作为企业所得税交税人确认规范,而“两税”合一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交税人确认规范,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交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组织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告诉》,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出产、产品交易、服务等事务的分支组织,其出产运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组织所在地同类事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组织汇总交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两税”合一前,不具备法人资历的内、外资企业分机组织,都可能独自享用所得税优惠方针。根据新税法第57条,在新税法发布之日即2007年3月16日之前建立的企业能够享用过渡性税收优惠方针,那么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建立的分支组织是否能够独自享用国发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呢?财税[2009]69号文《关于履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若干问题的告诉》清晰,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建立的分支组织独自根据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规则已享用有关税收优惠的,凡契合国发[2007]39号文《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的告诉》所列方针条件的,能够独自享用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


    二、享用过渡优惠方针的分支组织不同,汇总交税方法有区别


    为理顺分配方法,在总分组织所在地间合理分配税收收入,国税发[2008]28号文《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暂行方法》清晰了总组织和分支组织所得税分配方法,而对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处于不同税率区域的特殊情况,国税发[2008]28号文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关于跨区域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也清晰了处理措施,即先由总组织一致核算全部应交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文件规则核算出的分摊份额核算划分不同税率区域组织的应交税所得额,再别离按各自适用税率核算应交税额后加总核算出企业应交税总额;对核算出的应交税税总额,再依照分摊份额核算向总组织和分支组织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如甲公司在A、B、C三个区域建立三个非法人分支组织,其间A根据过渡优惠方针按22%税率折半交税,甲公司和其他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2010年一季度,三个分支组织应交税所得额别离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则甲公司汇总应交税所得1000万元。假定A、B、C三个分支组织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则核算出的分摊份额别离为20%、30%、50%.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首要核算总组织和各分支组织分摊的应交税所得额:甲公司分摊50%即500万元,另外500万元由各分支组织分摊:A100万元(500×20%),B150万元(500×30%),C250万元(500×50%),甲公司应交税总额为100×22%×50%+(500+150+250)×25%=236万元;然后核算总公司和各分公司预缴所得税:总公司预缴50%即118万元,另外50%在各分公司分摊预缴:A23.6万元(118×20%),B35.4万元(118×30%),C59万元(118×50%)。


    但对于2007年度曾经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的从事产品出产、产品交易、服务等事务的分支组织,依照国税发[1997]49号规则处于不同税率区域的,根据国税函[2010]157号文《关于进一步清晰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方针履行口径问题的告诉》,这类分支组织仍可继续独自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方针;优惠过渡期结束后,再一致依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的相关规则履行。假定上例中A归于外资企业在2007年度曾经设置的分支组织,在过渡期内,其应交税所得额和就地预缴所得税款可独自核算。这样,甲公司汇总交纳的所得税为500×22%×50%+(300+200)×25%=180万元,总组织分摊50%即90万元,A就地预缴500×22%×50%×50%=27.5万元。B和C则应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的规则核算确认分摊的预缴所得额,因为适用税率相同,不需求根据国税函[2009]221号文进行二次分配,直接按分摊的应交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核算预缴所得税。可见,甲公司应交税总额及总组织和各分支组织预缴的所得税与上例明显不同。


    三、分支组织其他优惠方针应用


    1、根据国税函[2009]21号文,分支组织可独自享用的过渡期优惠方针,只限于国发[2007]39号文、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方针的告诉》和财税[2008]21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的规则的优惠方针,除此外,处于不同税率区域的分支组织均应依照企业适用一致的税率核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2、因为新税法实施法人所得税制,除过渡期优惠方针外,作为不具备法人资历的分支组织,是不能独自享用新税法中的优惠方针的。分支组织能否一起享用法人的优惠方针,应视不同情况确认:


    (1)作为法人整体享用的优惠方针,分支组织能够一起享用。如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企业申请确认相关资历时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进行确认,这里的主体包括同一法人主体下的总、分公司,因此此类优惠方针分支组织能够一起享用。当然,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上年度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组织不就地预缴企业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建立,截止到2007年末仍未获利依照新规范获得确认组织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算。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挂号注册的国家需求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获得的所得,自获得第一笔出产运营收入所属交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依照25%的法定税率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报送材料:交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交税申报表曾经,已处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存案以下材料:


    (一)产品(服务)归于《国家重点支撑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则的范围的阐明;


    (二)企业年度研讨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份额阐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份额阐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份额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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