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机构和受理范围:
1、区县商务主管部分受理其批阅权限内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
2、市商务委受理其批阅权限内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转让事项;按规则需报商务部批阅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申办条件:
外商出资企业股权转让应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
变更处理程序:
1、外商出资企业按批阅权限向商务主管部分报送股权转让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分依据相关规则做出是否同意的抉择,予以同意的,换发《外商出资企业同意证书》,不予同意的,书面阐明原因。
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正合同、规章相应条款的申请陈述;
2、企业原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正合同、规章相应条款的抉择;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供给);
6、企业出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章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陈述(复印件);
8、原合同、规章及每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出资者的需供给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出资者的需供给境内出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国资部分出具的有关同意文件或备案文件(触及国有资产的项目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则供给);
11、股权转让协议;
12、批阅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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