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的批阅,需要申办人提交以下资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存案)登记请求书》;(2)、批阅机关的同意文件(批复和同意证书副本1)(原件);(3)、依法做出的抉择或抉择(原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则做出的抉择或抉择,抉择或抉择的内容与所请求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明确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款清偿陈述或债款担保证明;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请求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7)、营业执照正副本、电子版营业执照;
(8)、其他有关文件
指股份有限公司以揭露发行新股方法或许上市公司以非揭露发行新股方法添加注册资本,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请求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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